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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华律师成功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2024-12-01
2024-12-01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5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四川省永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和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提出的再审申请。

本案源于永某和公司与周某某之父周某明之间的经济纠纷。周某明与永某和公司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双方经济往来涉及“注还借款”、“股东借款”、“股份分配”等名目。周某明根据双方经济往来名目及相关证据,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然而,永某和公司在败诉后,却以周某明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周某某委托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李明华、蒋晓彤律师担任代理人。开庭之前,我们到现场调查取证,与委托人深入沟通,认真分析证据材料,研究应诉思路,形成了周密的辩论意见。开庭时,我们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逐一驳斥,相关辩论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永某和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永某和公司的上诉请求。

永某和公司对于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周某某非常认可广聚律师团队的专业性,继续委托我们担任本案再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我们针对永某和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了详尽的抗辩。我们指出,周某明根据双方经济往来名目及其他证据提起诉讼具有合理性,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保全数额亦未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周某明在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时,无法准确预判案件结果,因此其败诉并不能证明其申请保全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我们还就永某和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永某和公司提交的证据主张的投资款数额与周某明起诉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巨大差异,且双方确实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因此,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同时,我们指出永某和公司所述的房屋贬值损失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损失与周某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无因果关系,其请求判令周某某对其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永某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永某和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次胜诉,我们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作为再审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们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敬业的精神,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我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