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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维护政府公信力
2024-12-04
2024-12-04

2014年,攀枝花市以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在拍卖位于攀枝花市消防武警支队宗地的行为中行政违法,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一同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拍卖土地违法,赔偿攀枝花以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合计1035.46万元(尚未包括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

由于该案涉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的法治形象,社会影响巨大,诉讼标的额达上千万元且争议巨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我所接受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委托在本案件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骨干律师对该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第二天即提交了答辩状,同时决定本案的应诉由本所资深律师担任代理人,共同承办此案。在该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我所通过法律详细论证了案件诉讼主体的适格性、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等关键问题,最终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对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二审法院维持的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