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小黑菁镇乾巍铁矿厂(乾巍铁矿厂)与盐边县远达矿业有限公司(远达矿业公司)之间的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乾巍铁矿厂在与远达矿业公司签订的《选矿厂租赁合同》中,被要求支付租金5,333,333.3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556,041.66元,合计6,889,375元。一审法院对远达矿业公司原投资人刘述伦进行了调查形成笔录,根据该笔录认定远达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祥在合同期满后多次打电话催要租金,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支持了远达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乾巍铁矿厂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作为乾巍铁矿厂的代理律师通过以下策略成功逆转了案件结果。1、程序违法的质疑:代理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在刘述伦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直接采信调查笔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正当理由。2、事实认定的错误:代理律师强调刘述伦的陈述仅确认接到过电话,但并未明确租金金额和欠付期间等关键事实,无法直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3、证据不足:代理律师指出远达矿业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债权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导致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证据审查,乾巍铁矿厂的代理律师成功地揭示了一审法院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远达矿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实现了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的逆转,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远达矿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